电法勘探优秀课题(项目)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19    浏览次数:34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电法勘探应用研究、技术推广和地质找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课题组和个人,推动科技进步,参照《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法勘探优秀课题(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两项。

第三条  本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五条  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评奖标准

第六条  地质找矿类课题(项目)获奖标准

1、一等奖:课题(项目)立项思路有新突破;设计书质量优良;实施过程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原始资料质量优良;成果在行业内产生影响力;提交的矿产达到 小型矿床以上;缺水地区或水源不足地区开采量300立方米/日以上;地热资源为小型地热田以上;课题(项目)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和预期长远经济效益巨大(有 找矿重大突破时可设特别奖)。

二等奖:课题(项目)立项思路正确,直接或间接符合国土资源部地质找矿和科技进步的战略要求;设计书质量优良;实施过程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原始资料质量优 良;已取得的成果获“优秀”,找矿效果明显。成果在行业内产生较好的影响力;项目的直接经济效益明显和具有较好的预期长远经济效益。

第七条 方法技术应用研究、推广类课题(项目)获奖标准

一等奖:课题(项目)设计书质量优秀;实施过程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原始资料质量优秀;已取得的成果获 “优秀”。学术上或方法技术应用研究、技术推广为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省内 领先水平;成果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课题(项目)设计书质量优良;实施过程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原始资料质量优秀;已取得的成果获 “优良”。技术上取得新进展,学术上为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质找矿工作有一定作用,技术设计有一定创新,对推动技术进步有一定意义和作用,成果应用后取 得较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优秀课题(项目)奖申报

第八条  优秀课题(项目)奖申报要求

一、申报优秀课题(项目)。应征得课题(项目)实施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的申请书,提供必要的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成果鉴 定、验收证书,评审意见,检测报告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和引用、应用证明,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技术评价证明、应用或引用证明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加项目实施盖单位印章的归档材料,另附技术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套。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主要实施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三、报奖课题(项目)必须经综合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有找矿突破的项目可以为中间检查验收的评价结论。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课题(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申报奖励。子课题(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课题(项目)主持者同意。总课题(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子课题(项目)获奖部分。

五、当年未评上的,下年申报必须有新进展、新成果。

六、申报奖励的课题(项目)必须具有较严谨的科学体系,丰富的研究内容和科学的表达方式。

第九条  优秀课题(项目)奖励不实行限额申报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十条  优秀课题(项目),经本室或依托单位推荐,应积极申报局级,省部级,或更高级别的评奖。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一条 奖项由本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其奖励额报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优秀课题(项目)奖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一等奖5—10万元,二等奖2—5万元。

第十四条 评奖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由于依托单位在经费上的保障和支持,执行本办法所需的经费,全部由依托单位拨给或由依托单位支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异议及其处理

一、获奖课题(项目)应于审定之日起1周内予以公布。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室学术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涉及课题(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课题(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室学术委员会裁定。

五、涉及实质性问题(指申请书填写内容与申报事实不符)的异议,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室学术委员会裁定。

六、凡属对申报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凡对异议未及时处理完成申报课题(项目),不予授奖。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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