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6    浏览次数:336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编办

                                 2017年1月22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分类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明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工作要求,逐步扩大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

二是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注重进一步规范目录编制、购买机制、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操作事项审批管理适当简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按规定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强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宣传、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财务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衔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规范预算管理,探索绩效评价,全面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准确把握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合理定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明确相关要求。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完成剥离行政职能改革后,应当根据新的分类情况执行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3.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条件逐步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应当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

5.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分类明确后,再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情况,对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动态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类别及职能定位执行相应政策。

(二)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2020年底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

1.将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梳理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将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主管部门对清单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予以明确,纳入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要求,报经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

部分省直单位、市县已编制出台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尚未将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购买服务事项纳入的,可暂时维持不变,待今后对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时,再按上述审批程序,将有关购买服务事项纳入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改革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方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所需经费同级财政以项目支出形式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编制管理要求,结合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对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审核,将相关项目支出由事业单位调整至部门本级预算,与部门本级预算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3.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实施方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购买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服务项目。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项目实施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事前公示的,应按要求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自行采购方式实施。主管部门应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合理控制采购价格,主动接受驻地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严格按规定予以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鼓励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鼓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与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4.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防止既花钱买服务,又财政拨款养人。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新增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不纳入编制保障,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

(三)严格规范有关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财综〔201423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要求,准确把握购买服务各重点环节要求,规范有关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工作。

1.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购买主体应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可根据项目资金额度、复杂程度、服务对象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等经常性购买服务项目,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2.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依法纳税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税后收入由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

3.推进绩效评价管理。购买主体应围绕购买服务专业方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

4.规范信息公开。各级、各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应通过财政官方网站公告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通过本部门或单位官方网站公告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背景资料、承接主体资格、采购方式、具体服务需求、计划采购时间等信息。项目实施时,购买主体应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及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以及更正事项公告、单一来源采购等信息。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各级财政、机构编制、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健全与编办、民政、工商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改革工作的督导,保障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应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支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编办备案。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可选取教育、医疗、养老等典型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有效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要紧盯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强化各环节监管,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确保各项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指导、督促、推进所属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并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

(三)强化宣传督导。各级、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认真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加强对社会各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每半年向省财政厅、省编办报送一次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提出问题和建议(上半年情况应于当年715日前报送,下半年情况应于次年1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编办将不定期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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