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28    浏览次数:4397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财会函〔2016391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报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评审条件》(财会〔20161203  ,所要求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1231日。

二、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自行下载空白表的,须双面打印,评审表相关位置须盖章)。

2.《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打印件一式22份(A3纸,不需装订,表头及相关位置须盖章,并提供电子版)。

3.相关学历、资格证书材料(均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师资格证书(申报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须提供会计师聘任证书);

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2014年、2015年或2016年全国合格证)。达2016年度省线人员,提供网上查分截屏并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继续教育(须经人事主管部门或所在市级人社部门确认);

6)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等)。

4.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事业单位聘任会计师职务须提供聘任证书)以来的工作实绩材料(须注明制定人和证明人,并盖章)。

5.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或事业单位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的理论研究成果(提供论文所在杂志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同时提供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复印件内容包括论文所在杂志的封面、封底、杂志目录及完整的论文所在页;同时提供论文word版本的电子文档)。

6.5年(20112015年)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书。(内容包括个人近五年思想动态、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取得成绩或受到惩罚等综合情况汇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出具,并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确认。

7.取得会计师资格(或事业单位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的个人会计专业工作报告,并签字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照1张。

以上打印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其中34567项申报材料须按序装订并装入材料袋中,每人一袋。破格或转评申报人员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及材料袋上注明“破格”或“转评”字样。

三、申报单位初审

1.材料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和证件进行逐一审核,查验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规范,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盖章确认。

2.公示:单位人事部门需将申报人基本情况及本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情况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1.申报人请按以下方式报送申报材料: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省属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3)省属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汇总报送;

4)中央驻皖单位的,由中央驻皖单位汇总报送;

5)其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各汇总报送单位应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编制《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

3.各汇总报送单位将符合条件申报人员的材料、《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表》和《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公示证明及委托评审函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4.报送时间

省属及中央驻皖汇总单位报送时间为20161219-23日。各市财政局汇总报送时间为20161226-30

五、相关事项

1.《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财会〔20161203)及申报材料中相关文件和表格请登陆安徽财政信息网(www.ahcz.gov.cn)查询或下载。

2.所有材料原件经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家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全部退回,所收取的材料待评审完毕后一定时间内集中处理,除特别要求外,不予退回。

联系方式: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   0551-68150280 

附件:1.标准条件(附件1).doc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2).doc

     3.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3).doc

     4.简明情况汇总表(附件4).xls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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