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07    浏览次数:2323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勘查技术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二级单位。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

  (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

  (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院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

  (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

  (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

(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

  (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

  (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

  (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

  (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  设计书审批

第八条  审批工作分级实施

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  审查依据

   (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院总工办(或分院总工)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方案)的送审稿一式 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凡提交院总工办审查的设计书送审稿,应在送审之前交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审阅。

   (二)院总工办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10日内(一般情况控制在5日内)完成设计的审批工作。

   (三)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形式,评审组通过听取设计编写人员的介绍、提问和答辩,并经认真讨论,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在委托方施工时间安排较紧的情况下采取(电子邮件)函审形式,函审专家成员应认真审阅设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书进行评审,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院总工办根据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负责整理形成审查意见,并向提交设计书单位反馈审查意见,规定修改和再提交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审组人员构成

   (一)院总工办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如安全、经济等)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参加设计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5名人员组成。

(二)评审组成员对设计评审质量负责,并对设计项目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主要内容

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情况,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监视和检验活动的规定,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排,预期成果,资源配置,质量目标,验收准则等。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

   (一)设计评审工作结束后,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根据设计评审意见完成设计书(送审稿)的修改,并将设计书(修改稿)报送院总工办。

   (二)院总工办对设计书的修改情况验证合格后,编制最终设计审查意见书(格式1)报审查组长签批,并将签批过的意见书及时下发项目实施单位。

   (三)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四条  未经院审查批准的设计书不得提交委托方审批和实施。

第四章  项目工作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分级检查

(一)凡国家、省级勘查项目院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

(二)市场项目中单项目合同额大于100万元、工作周期大于6个月以及国外勘查项目(单项目合同额大于50万元、工作周期大于1个月)院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

(三)其他勘查项目:由承担项目施工的分院进行中间过程检查并保持检查记录,院总工办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院总工办组织检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全院当年地质勘查项目总数的30%,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当年本单位实施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进行100%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对所有勘查项目,在项目野外工作开始后,完成总工作量1/3~1/2时段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于工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勘查项目,每完成总工作量的1/3时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三)项目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安排检查,并根据需要报请院总工办组织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一)资源(包括人力、设备、文件资料等)的配置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

(二)质量意识教育是否符合院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三)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健全,质量管理措施的可操作程度以及质量管理岗位职工对管理措施的认知程度;

(四)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交底记录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五)仪器设备的性能试验的时机、方法的正确性以及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六)工作进度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

(七)各级检查验收的时机、方法、检查工作量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八)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

(九)检查工作必须保持记录(参照格式2),做出当次检查工作的书面结论。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其轻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书面要求,并进行关闭验证。

(十)原始资料的检查记录或专题报告等作为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三级检查验收

(一)“三级”是指方法组(或生产大组)、实施单位(分院)和院,各方法的日常验收以及委托方的检查验收均不包含在内。

(二)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工作项目野外原始资料,组织进行方法组(或生产大组)自检(100%)或互检(100%)和实施单位(或项目组)的抽检(30%),院级检查以抽检(10%)方式为主。

(三)野外质量检查须结合野外实地抽查,实地抽查工作量分别要求达到5%、3%和1%。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按照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把质量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制度。

第五章   野外原始资料验收

     第二十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验收的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委托实施单位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院总工办核准;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必须由院总工办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10—15天,向院总工办提出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申请。院总工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5日内,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野外验收组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了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

    (一)全部野外原始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实际材料图等);

     2.仪器性能试验资料;

     3.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4.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5.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

     6.各类典型实物标本;

7.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一)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原始资料各级检查验收记录)。

    (二)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含工作量)、初步地质成果、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初步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有效;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六条  野外验收要求

(一)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提供验收组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野外验收应对该项目野外工作原始资料质量划分等级。根据资料质量情况参照《物化探生产技术管理(地矿部1983)》和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野外原始资料等级评定后,验收组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见格式3),并及时通知被验收单位。

(四)被验收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应按意见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需补充野外工作的,还应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验收组验证认可后,方可撤离野外工作现场。

    第二十七条  未经院级验收(或经分院验收,院总工办核准)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交委托方验收和用于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六章  成果报告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成果报告的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批复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成果报告应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应力求文字简练、流畅,附必要的图表、册、附件,附图要清晰、美观。成果报告完成编写并通过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初审后,提请院总工办评审。

提请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了设计书的任务;

2.野外原始资料通过了“三级”验收;

3.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4.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图件;

5.成果报告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初审。

第三十条 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0日将成果报告送达院总公办。并提交文字报告、附图、附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申请报告与批复意见书、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

(二)成果报告送审稿的份数由院总公办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评审组人数确定,一般应≥3份。

(三)申请评审单位的领导应参加会审,并安排被评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会审。

(四)院总工办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在5日内确定评审形式、评审专家人员组成、评审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五)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形式以会审为主,特殊情况经院总工程师批准采用函审。院总工办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员组 成。评审专家组成人员主要在院Ⅰ、Ⅱ级方法技术带头人中产生,并应覆盖项目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小型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

(六)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成果报告送审稿后,均应认真审阅,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七)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原始资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项目工作任务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及推断解释结论的可靠性;

(五)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审阅成果报告,查阅各类资料,听取报告组汇报、答辩,并与报告组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审专家主笔并汇总其它评委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后,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完善,并在15日内将修改后的完整成果报告1套和电子文档1套送院总工办审 查。院总工办在收到成果报告修改稿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查,验证意见修改情况并编制最终评审意见书(格式4),报专家组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院总工办将最终评审意见书下发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附电子文档)。报告提交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书对报告进行最终修改定稿,按规定复制或出版,并及时汇交成果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院评审的成果报告不得提交委托方评审验收。

第七章  成果资料汇交

  第三十六条 实施单位为地质勘查资料汇交单位,院资料室为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80日内,按皖勘院[2006]58号文的相关要求向资料室汇交地质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并及时向委托方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十八条 汇交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大油田等机构的地质勘查项目时,本办法如与其管理规定不一致,则在不违背委托方规定的基础上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条 实施单位发生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回避设计审查,拒绝质量检查、原始资料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成果报告等有关管理 规定的,院将按照《院质量管理经济责任制度》(另文下发)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扣除质量保证金、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院、分院相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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