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

发布日期:2016-03-01    浏览次数:1524

 严管就是厚爱 治病为了救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3-01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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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斗争。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越是在这种时候,越是考校纪检干部对政策和策略的把握能力。能不能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握住重点,关系到纪律检查机关能否完成中央交给的目标任务。

  “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写入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五条体会”之一,纪委的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

  一贯方针没有变,惩是为了治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这一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这个一贯方针没有变。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和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都有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明确规定。

  “但是,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说。

  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贪污、受贿等问题毫无疑问是纪律审查的重点,但违反纪律恰恰是走向腐败等违法犯罪的开始,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在出现苗头的时候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湿鞋”演变成“落马”。

  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以上率下,推动各级纪委回归“原教旨”,全面履行党章所赋予的职责,将工作重心从以查办案件为主向监督执纪问责转变。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都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还是内涵的深化,既体现了职能的转变,也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的良苦用心。

  “四种形态”,每一种都是全面从严治党利器

  纪律审查工作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就必须不断探索创新有效、管用的方式方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王岐山指出,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四种形态”的重点是在抓早抓小、层层设防上做文章,常态化的“动辄则咎”实际是体现纪委阻遏党员沦为“阶下囚”的“菩萨心肠”,“这就像我们很多人平时会得重感冒或发烧,这个时候要及时出手治疗,而不是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奔向重症和绝症。”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总结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时,单辟一段阐述“创新执纪方式,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一组2015年的数据——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熊惊峰表示,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实践好“四种形态”,要跟惯性“断舍离”

  实践好“四种形态”,必然要求各级纪委与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和抓大弃小、专注腐败问题忽视其他问题等工作惯性“断舍离”,用一种更显严格、更为缜密、更加主动、更有温度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改变惯性实属不易,必须不断深化“三转”。其中,转职能是核心,转方式是关键,转作风是保障。要把监督执纪问责这个“纲”举起来,“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这就意味着,曾经不足挂齿的“小事”、不以为然的“小节”、不入法眼的“小题”都要抓、要管、要过问,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敲敲警钟,有了问题就谈话诫勉、函询核实,严重违纪就要立案查处、快查快结。

  善于运用理想信念、政策纪律、事实证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咬一次耳朵、谈一次心,让其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避免错误性质由“量变”到“质变”、从“破纪”奔“破法”。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促其反省思过、配合组织调查。

  坚持实事求是,运用好宽严相济的政策。综合考虑审查对象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准确恰当作出处理。适应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和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案件增多的新情况,通过审核个案、分析类案,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审理建议,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

  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严肃纪律就是治本,“四种形态”就是治本的操作指南。只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病树”、“烂树”必将减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保护“森林”就会变得具体可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会加速形成。(陈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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